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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规货币与数字货币有何不同?数字货币有啥特殊性

发布:2022-09-23 11:10,更新:2024-05-05 08:00

马克思货币理论认为,货币的本质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,其背后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。



商品之所以能够流通,是由于劳动的二重性,决定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,货币被视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,是由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,因而才是有价值的。



货币的本质,是其背后的一种价值共识,是基于信用体系下的交换媒介。货币的本质表现在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两个方面。



马克思认为货币具有价值尺度、流通手段、贮藏手段、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货币的职能。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只能。



货币存量代表着社会产出或资产,商品经济中的个体,有使用货币进行资产交易的需求,便形成了交易动机。



货币的流通,代表着进行资产重新配置的过程,这一过程的实现形式即支付功能。



货币之所以能履行其作为交换媒介的职能,被社会大众广泛地接受和认可,根本原因在于其背后的一种信用体系,可以确保货币价值波动较小,相对稳定。



价值稳定是货币存在的必要基础,稳定的货币价值,有利于形成更大范围的共识,在更大范围实现价值尺度,完成交换媒介和价值储存等功能。



从货币的政治属性来看,货币不单纯是纸币、硬币等货币符号,还包括整个从货币设计、发行到流通管理的体系机制。



主权国家通过垄断整套货币体系机制,实现货币与国家财政管理的统一,从而实现物价稳定,充分就业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。



就基于区 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而言,其诞生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。



以比特币为例,在“挖矿”过程中,一方面“矿工”付出了时间成本和劳动,另一方面“挖矿”所需要用到的计算机矿机设备需要消耗电力资源。



而挖矿设备和电力资源,本身也是社会劳动产品,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,所以说比特币是有价值的。



但数字货币与马克思所描述的货币存在一定的差异,除了承担部分货币职能外,数字货币本身不具有使用价值。



就货币职能而言,数字货币无法实现的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职能。



数字货币,由于其内在价值缺乏信用体系保障币值波动剧烈,无法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,也就很难实现价值尺度这一职能。



另外,由于数字货币的稀缺性是人为设定的,完全不同于自然界产生的金银贵金属实物的稀缺性,它既无法保障自身价值稳定,又无法承诺兑换,因此数字货币无法行使储藏手段职能。



然而,数字货币基于计算机网络系统,发行和流通使用,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,支付便捷,结算效率高,具有天然的世界货币属性。


01数字货币的特殊性


与传统的货币相比,数字货币的特殊性体现在:货币的发行主体有所区别,货币安全技术保障不同,使用区域范围不同,货币流通基础不同,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密程度也不同。



(一)发行的主体不同



从货币发行机制来看,传统货币的发行者,一般是各国央行或者区域性联盟机构;



相对而言,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则具有多样性,即不限于各国央行,甚至大型科技巨头公司如 Facebook 等这样的私人企业也可以发行。



(二)保存的安全技术不同



传统情况下,大量的纸币现金被保存在银行保险柜,且在转运流通中有专门的特警人员押车,相对比较安全。



即便是电子银行账户,当前 IC 芯片卡所使用的技术,对账户安全保障性也是相当高的,很难被复制,且银行作为处理交易支付的中心机构,也承担着保存用户资金安全的工作,当存在交易风险时,系统也会进行判断并拒绝交易。



然而就数字货币而言,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来确保账户安全,作为唯一所有权凭证的私钥,需要用户自行保存或备份,一旦私钥丢失或者遗忘,也就意味着个人资产将随之消失。



而备份私钥又会产生保存所备份文件的安全性问题。



使用传统的货币时,完全无需担心忘记银行密码而导致资产损失。除此之外,个人存放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的数字货币,也面临着更大的保存安全的问题。



交易平台系统,是否保证用户资金账户安全,是否能确保系统不会被网络黑客攻击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



(三)使用的地域范围不同



传统货币的使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,一国的货币基本被局限在本国领域内流通使用,而且一般情况下,也是本国强制使用的唯通的法定货币。



数字货币的交易系统,是点对点的分布式记账数据库,具有天然的世界货币性质,其使用范围冲破了国界的限制。



只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,数字货币可以与多个国家的货币,进行兑换进行支付结算。



至少从理论上讲,数字对等传输系统中的交易成本接近于零,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,数字货币无疑提高了交易支付的效率,推动了全球经济的互动与发展。



(四)流通的信任基础不同



传统货币是有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,具有强制性,以法定货币的形式出现,被大众普遍接受。



与传统的货币形式相比,当前数字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私人主体,其信任基础是建立在特定的算法技术,而且这种信任基础必须需要有足够多的人参与,共同维护数字货币的币值。



参与者相信各自享有对等的自由交易权利,且所有人无法通过“作弊”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数字货币资产。



但在实践中,这种基于计算机系统算法的信任基础,并非完全行得通,所有参与者之间面临者囚徒困境中多人博弈的局面。



因而也就无法确保数字货币的币值稳定,流通中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。



(五)交易信息的保密程度不同



使用传统货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,交易者的个人信息具有不完全匿名性。在进行现金交易时,交易双方个人信息如外貌特征、年龄段、性别等很容易被人所知。



使用电子银行卡支付转账时,因银行卡账号的实名制要求,个人信息就更难隐藏了。



但在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时,交易双方无需知晓对方个人信息,仅需要通过数字货币的收付款网络地址即可完成转账,而且个人的“数字钱包”地址也非固定不变的,用户可以自己创建多个账户地址。



相比使用传统货币支付过程中,整个交易记录可查询便于追踪,使用数字货币交易时大特殊之处在于其匿名性,这使得数字货币发展中,面临着伦理风险的挑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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